6.选举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具体表现在: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一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能行使选举权;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选举的保障原则
就物质保障而言,《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