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类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①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②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一是自以为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以刑法第397条第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二是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以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④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渎职罪主要包括以下具体个罪:①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表现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第397条)②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罪过的性质、犯罪结果、加重情节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区别在于渎职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此外二者在主观方面也有不同。本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为一般与特殊的法条竞合关系。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主体、发生的场合和犯罪客体等方面。③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第398条)④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第398条)⑤徇私枉法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与伪证罪的区别在于主体、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等方面。(第399条)⑥枉法裁判罪。(第39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