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如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入银行等等。对这种情形的定罪,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者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这种情形构成犯罪,不仅要求数额较大,而且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