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有效益的行为。
1.政府审计的内容
我国的政府审计一般包括预算审计、预算外审计、金融审计、国有资产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外国援助或贷款项目审计。
(l)预算审计。预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以及财政部门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必要时可以对本预算年度或者以往预算年度财政收支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检查。
(2)预算外审计。预算外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人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3)金融审计。金融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有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4)国有资产审计。国有资产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5)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
(6)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公共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7)外国援助或贷款项目审计。外国援助或贷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或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2.政府审计的程序
政府审计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2)鉴定阶段。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其所属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在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3)执行阶段。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将应当缴纳的款项缴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人国库。被审计单位或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