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刺激住房消费,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房地产,特别是涉及住房消费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鼓励个人买卖住房调整的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
为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税费负担,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价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同时,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5年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对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做了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鼓励换购减轻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负担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 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⑵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⑶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⑷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⑸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要求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三、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调整的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赁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⑴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⑵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⑶ 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制度
⑴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⑵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己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⑶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⑷ 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⑸ 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