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征收程序(熟悉)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2.审查报批和公告
将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途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公告形式有张贴、广播、报纸、电视等。
3.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4.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例题: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个月内全部支付。
A.3
B.4
C.5
D.6
答案:A
解析: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