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赋税的一般原理
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地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的实物或货币,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税收不仅具有分配的职能,还有调节经济运行的职能;它不仅是国家聚积资金的主要手段,而且是重要的经济杠杆。
(二)土地税的概念、性质和功能
土地、房屋和其它动产、不动产都是财产,财产具有收益性,因而土地税和房产税或通称的土地税被认为是包括在一般财产税内的。但土地税又因征税基础的重点既可能是地产,也可能是地产的收益,因而可能分属于不同的税种。
就赋税的税种类别而论,土地税是以土地(含地上建筑物等设施)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的,因而应视为一种财产税(Property tax)。
因土地是固定的财产,对土地按其价值征收财产税,如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发生转让流动,则是在每一块土地上连年长期征税,这种年年按值课税实际上征收的是地租。
土地所有者如果将土地出租给租佃(赁)者,或土地承租者又将承租的土地转租给他人,则前者可能要求后者补偿他缴纳土地税的损失,从而将地税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租佃(赁)者或承租者。
土地税的运用,可能利用多种条件使其向多方面转嫁,这些转嫁方法有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利益或不利,其决定的关键在于要有相应税制和政策加以导向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