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索赔的控制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索赔的起因:发包人违约、合同缺陷、不利物质条件、工程变更、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其他承包人干扰。
12、索赔的类型
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
按索赔目标分类: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 施工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
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
13、索赔处理原则: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14、施工费用一般由可变费用和不变费用构成。
15、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费用索赔 引起可变费用增加的可能:一是停工损失和生产效率下降;二是增加工作;三是物价因素。
16、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实际费用法仅限于由于索赔事件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又称额外成本法。修正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合理。
17、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引起索赔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二是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缺陷;三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其他损失的索赔。
18、工程延误的分类
按工程延误责任分: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责任、承包人的责任、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按延误原因分: 可原谅延误、不可原谅延误
按延误是否可补偿经济损失分:可补偿延误(又称可原谅可补偿延误,可补偿工期又可补偿经济损失)、不可补偿延误(又称可原谅不可补偿延误,可补偿工期但不补偿经济损失)
按延误出现的活动类型分:关键延误、非关键延误
按延误出现的形式分: 单独延误、共同延误
19、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单一延误:延误发生在关键活动上;发包人责任的延误,同时给予时间和经济偿;承包人责任的延误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可以得到时间补偿,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取决于合同规定。
共同延误:可按照出现延误的责任顺序进行处理。
20、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
网络分析法 有动态更新分析法和影响事件插入法两种。影响事件插入法是以基准计划进度作为分析基础。使用影响事件插入法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假设条件:
①原始基准进度计划是非常完善的且承包人总是按照基准进度计划进行工作的,当出现延误事件后,原基准进度计划中的活动依然能够被很好地执行;
②基准进度计划与插入影响事件后形成的进度计划之间的时间差值作为可获得的时间延长;
③作为分析比较的基础—基准进度计划是正确的、被及时更新的,而且在分析过程中活动间逻辑关系及关键线路没有改变;
④不考虑承包人加速的情况。
比例类推法 按工程量进行比例类推;按造价进行比例类推;直接法。
按工程量进行比例类推 工期索赔值=原合同工期*(额外增加的工程量/原合同工程量)
按造价进行比例类推 工期索赔值=原合同工期*(额外增加的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价)
21、索赔工作程序:索赔意向的提出—索赔资料的准备—索赔报告的提交—索赔的处理与解决。
索赔报告必须满足三个基本要求:首先,必须证明索赔资格以及基于何种理论有这种资格;一般有两种理论即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另一种是发包人违约理论。其次,索赔报告中必须有详细准确的损失金额及时间计算。再次,索赔报告应证明客观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22、索赔要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过失所造成;
③这种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也不是应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所造成;
④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文件
23、监理人对索赔的审查重点有两步:第一步重点审查承包人的申请是否有理有据;第二步监理人以公正的立场、科学的态度,审查并核算承包人的索赔值计算。
24、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造价编制管理方面的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的工程量、日常施工记录。
25、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类:
按时间分类 预结算(支付)、期中结算(支付)、交工结算(支付)、和最后结算(支付)
按结算的内容分类 工程量清单内的结算(支付)、工程量清单外,合同内的结算(支付)
按合同执行情况分类 正常结算(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结算(支付)
26、工程量清单内结算的费用项目:月进度付款、计日工、暂列金额、暂估价。
清单外、合同内结算的费用项目: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费用、索赔费用、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提前竣工奖金、迟付款利息等费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