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约定,以自己的信誉或财产保证被担保人的债权实现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不能独立存在。被担保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担保人则可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不具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但留置这种担保方式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不能通过约定产生。担保合同一共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4种。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合同的履行。
质押合同包括动产质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于质权人。对于动产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权利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权利凭证,以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定金合同的履行。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