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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及人员的操作技能;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方产品检验机构的可信程度表现在:
独立于产品的制造销售或至少独立于研究、开发而处于公正地位;
具有评价产品质量优劣的技术手段;
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得到社会的承认。
“公正数据”可作仲裁、裁决所用,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必须在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无检定合格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检定不合格者。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职责、标准制定的有效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方面做了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其内容有8: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工作,协调问题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组织实施标准;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统一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内容有7: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计划;
草拟国家标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省、直辖市、自治区标准化工作;
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批,编号,发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审批,编号,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国标后行标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组织起草,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企业标准由企业编制,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和推荐性标准,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
2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3 互换配合标准;
4 通用的实验、检验方法标准;
5 重要的通用技术属于、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7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8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等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是否合服标准的检验。(计量法第20条,第四页,区分,计量行政部门)
在处理某产品是否合服标准时,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数据为准。这些机构的评审考核是按照审查认可(验收)进行;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其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涉及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适用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检验工作。(与计量法22条区分,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检测机构由省级以上考核)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或监制、监销。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追述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责任,二者按责任归属可互相追责;
伪造数据责令改正,可罚检测费用的1倍到3倍,情节严重则吊销执照;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以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处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国家机构推荐产品或监制等违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若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推荐产品或监制等违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内的罚款,严重的取消检测资格。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验证)的授权证书。交通行业为第三方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委托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属于土木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竣工验收;及时整理收集各环节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质量检测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有返修义务,人员需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
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对各专业进行分工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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