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58)_第2页
3.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施工过程中,当发生不属于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的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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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停止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的报告并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
(3)监理工程师应积极配合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4)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意见后,审核签认有关单位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5)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进行处理。
(6)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实施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或对加固、返工、重建的工程进行监理,并进行检查验收。经检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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