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31)_第2页
2.设立监理单位的申报与许可程序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报、许可程序一般分为两步。
(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监理单位的审查,主要是按企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给予登记注册,并填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监理单位的成立日期。
登记注册是对法人成立的确认。没有获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以申请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进行经营活动。
(2)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理资质,取得监理资质证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流程对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
3.监理资质申请与行政许可
符合监理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申请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资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以下材料构成:
(1)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和制度;
(5)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6)主要成员从事公路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7)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8)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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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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