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本索赔费用项目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法
1)人工费
人工费是工程建设成本直接费项目之一,也是费用索赔中的一个重要索赔项目。它一般包括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造构件)的人和施工现场运料、配料等辅助工人及跟班作业的工班长等的工资支出,以及与人工有关的税收、保险和福利支出等。其计算如下:
C1﹦C11﹢C12﹢C13
式中:C1——索赔的人工费;
C11——人工单价上涨引起的费用;
C12——人工工时增加引起的费用;
C13——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损失费用。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承包人有权提出人工费的索赔。
(1)由于业主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引起了承包人人工单价的上涨和工作时间的延长。
工程的任何变更和延误、人工工资的调升都可能造成相应的人工费增加。有时,即使工程仍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工,施工各阶段用工量比例的变化,也会导致人工费增加。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大量工作被推后到人工工资较高的时期进行,这种情况下,即使整个合同期的总用工数不变,费用也会增加。
(2)工程所在国或当地政府为推行社会保险计划和劳工福利计划而向建筑公司征收工资税或以工资为基础的保险费等。如在埃及,政府在经济类住宅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7%的社会保险费等,外国工人因不享受该国福利,可以不交纳社会保险,故可就该费用支出向业主提出索赔。
(3)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或对工程的无理干扰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致使承包人劳动生产率降低,进而发生人工工时增加的损失,则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生产率降低损失的索赔。
2)材料费
材料费是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直接费项目之一,也是费用索赔中重要的费用项目。它是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主要材料、构件的成本,以及所用周转材料的摊销成本额。
材料费索赔包括材料耗用量增加和材料单位成本上涨两个方面:
Cm﹦Cm1﹢Cm2
式中:Cm——索赔的材料费;
Cm1——材料用量增加费;
Cm2——材料单价上涨费。
在下列情况下,承包人有权提出材料费索赔:
(1)由于业主或其工程师追加额外工作、变更工作性质、改变施工方法等,造成承包人的材料耗用量增加,包括使用数量的增加和材料种类的改变。
确定材料耗用增加的数量有两种方法。其一,将计划材料用量与实际消耗量进行比较。为此,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对每一工作项目使用的各种材料保持完整的耗用记录,以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额外材料耗用。其二,在无法比较的情况下,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定额估算手册确定材料的消耗量。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由于没有统一的建筑工程定额,很难确定材料用量和损耗系数,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并参照当地惯例确定损耗系数。
(2)在工程变更或遇到业主延误时,可能造成材料库存时间的延长、材料采购滞后或采用代用材料等,从而引起材料单位成本增加。这时,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关键线路计划来证明其材料采购和运输成本可以按计划在价格较低的早期进行,但因业主责任原因而受阻,因而有权就该项费用提出索赔。
3)施工机械费
施工机械费也是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直接费项目之一。它包括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等。索赔机械费应主要考虑机械工作时间的增加、机械台班费率的上涨和机械设备的闲置。机械工作时间的增加包括原有机械比预定计划增加的工作时间,以及新增机械的数量和工作时间。其计算公式为:
Ce﹦Ce1﹢Ce2﹢Ce3﹢Ce4
式中:Ce——索赔机械费;
Ce1——承包人自有机械工作时间增加费;
Ce2——自有机械台班费率上涨费;
Ce3——外来机械租赁费(含必要的进出场等费用);
Ce4——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用。
为了得到机械设备增加的工作时间和单价上涨幅度,承包人在发现索赔机会后,应详细记录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编制机械设备使用日报表。但是,与人工费、材料费不同的是,索赔的施工机械费往往难以从成本记录中直接计算出其实际发生数。其原因如下:
(1)从成本核算上来说,施工机械的许多费用项目往往发生频繁,金额却不大,故对现场的每一台机械设备都分别保持这种实际费用的支出记录是非常困难的。通常的会计核算体系也不要求这么做,而是将这种费用分类归集在一起进行记录。
(2)在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机械不仅会频繁地发动和停止使用,而且经常需要在现场调来调去,以致承包人难以保持设备是同时间的准确记录。
(3)施工设备的将来报废处理价或出卖价格往往视实际情况而出入较大,从而很难准确地估计设备的将来价值。
(4)承包人对设备的养护水平、操作人员的技能、设备的使用环境以及设备的前期使用等都是影响实际施工机械费用支出的重要因素,但其影响实际上都无法准确地进行度量,因而,难以从施工机械索赔费用中予以扣除。
(5)承包人对索赔机会的发现一般都滞后于索赔事件的实际发生时间。为此,承包人应不断完善其成本记录及核算体系,以提高对索赔事件的辨识能力和对索赔费用项目的分离能力。
4)分包费
承包人在经业主同意后,可将工程的某个部分转包给专业承包人(称分包人)。有时,业主会直接指定一个分包人,即所谓业主指定分包人。由于业主的原因或指定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包括工程量增加和分包单价增加,分包人可就分包工程增加费用提出索赔。
一般说来,分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首先向总承包人提出其索赔要求和方案。总承包人在和分包人协商后,对索赔方案进行审查和修改。最后,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一起,以总承包人的名义向业主提出分包工程增加费及相应管理费用索赔,有时视情况可包含相应利润。
Cs﹦Cs1﹢Cs2
式中:Cs——索赔的分包费;
Cs1一分包工程增加费用;
Cs2——分包工程增加费用的相应管理费,有时可含相应利润。
5)融资成本(利息)
融资成本又称资金成本,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其中最主要的是支付给资金供应者的利息。对承包人而言,由于其索赔补偿的取得只能在索赔事件完结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才能实现,因而承包人不得不先从银行贷款或以自己的资金垫付支出,由此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融资成本问题。
融资成本主要有两种:额外贷款的利息支出和使用自有资金带来的机会损失。利息支出在工程承包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在亏损项目中,利息带来的损失更为突出。如果由于业主违约或其他合法索赔事项,承包人为保证合同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得不增加额外银行贷款来满足工程施工现金流的需要,只要承包人能证明:
(1)额外贷款是因业主违约或其他合法索赔事项直接引起的;
(2)索赔的利息数是由上述额外贷款直接产生的。那么,承包人就有权就相关的利息支出提出索赔。
利息的索赔额通常是根据额外贷款的本金、利率和利息发生时间的周期数,利用复利计算法确定的:
Cr﹦A ×[ (1+i) t﹣1 ]
式中:Cr——索赔利息额;
A——本金;
i——利率;
t——利息发生时间的周期。
利率一般按承包人在正常情况下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自有资金充足,在索赔事件发生时,可以不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是动用自己的资金来弥补合法索赔事件所引起的现金流量缺口,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利息索赔数有两种确定方法:其一,参照有关金融机构的利率标准,运用公式进行计算;其二,假定承包人可以或原计划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工程,则以其能获得的收益作为利息索赔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能证明他原计划将该项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并能够从中获利。
一般地,承包人可在发生下列索赔事件的情况下,按相应的处理原则,向业主提出利息索赔:
(1)业主拖延或拒绝支付各种工程款,推迟退还工程保留金或超过合同规定数量扣保留金。这种情况一般都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其利息支出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2)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合同适用法律许可,同样可提出利息索赔。利息计算方法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由于业主资金未及时到位,承包人贷款或利用自有资金完成业主的新增工程、变更工程或被业主延误的工程,这种情况下的利息索赔应以事实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特别是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的情况,其索赔费用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损失,承包人需提出有力的证据。
6)利润
一般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进行利润索赔。
(1)合同变更或额外成本支出引起计划利润损失 合同变更部分的计价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的,其中就必然含有利润因素。对于合同变更,按国际惯例,只要合同中有可以适用的价格,就应该套用。即使合同价格不完全适用合同变更情况,也应该是在套用的合同价格基础上附加上成本差额,即将原报价中相应工作项目的合理成本与实际变更工作项目的合理成本之间的差额加到费率表的相应价格中去。换言之,对承包人来说,合同变更工作的利润率完全取决于其在投标报价中所采取将自己置于何种有利或不利境地的立场。
(2)合同延期导致机会利润损失
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引起合同延期,从而导致承包人丧失了本来可以承揽其他新工程而取得利润的机会,承包人可就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即机会利润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延期,承包人不得不继续在本合同项目保留原已安排用于其他工程的人员、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这些一起构成了相当于盈利机会的工程合同机构。承包人的延期利润索赔数即为其工程合同机构本可以在合同按期完工后在其他工程项目上赢得的利润。
承包人的延期利润索赔不是以其额外工作的数量或直接损失的程度为依据,而是以其工程合同机构的潜在盈利能力为依据。它直接受合同延期的时间长短、合同机构的潜在盈利能力和工程承包市场状况等因素影响,而与被延期合同的盈利性没有直接关系。
(3)合同终止带来预期利润损失
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承包人有权就预期利润,即剩余未完合同工作的利润损失,提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根据损失赔偿原则提出利润索赔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与合同延期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此时,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利润索赔及其数量的多少,取决于该合同的实际盈利性,以及截止合同终止时对已完工程的付款数额。其计算如下:
Cp﹦T﹣M﹣N
式中:Cp——索赔的利润数;
T—— 工程全部完工情况下的合同总价值;
M——业主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N———剩余工作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