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人相应的报酬。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以议标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还提供不出可供承包人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在合同内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办法。按照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划分为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及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四种类型。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酬金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乘以某一具体百分比计算,这种合同的工程总造价表达式为:
C﹦Cd (1﹢P)
式中:C——总造价;
Cd——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P——方事先商定的酬金固定百分比。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承包人可获得的酬金将随着直接成本费的增大而水涨船高,虽然合同签订时简单易行,但不利于在实施过程中鼓励承包人关心缩短工期和成本。
(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酬金在合同内约定为某一固定值,计算表达式为:
C﹦Cd﹢F
式中:C——总造价;
Cd——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F—双方约定的酬金具体数额。
这种形式的合同虽然也不能鼓励承包人关心降低直接成本,但从尽快获得全部酬金、减少管理投入出发,承包人也会关心缩短工期。
(3)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
签订合同时,双方预先约定该工程的预期成本和固定酬金,以及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与预期成本比较后的奖罚计算办法,计算表达式为:
C﹦Cd﹢F (Cd﹦CO)
C﹦Cd﹢F﹢△F (Cd<CO)
C﹦Cd﹢F﹣△F (Cd>CO)
式中:C——总造价;
Cd——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Co——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预期成本;
△F——酬金奖罚部分,可以是百分数,也可以是绝对数,而且奖罚可以不是相同计算标准。
这种合同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支而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基本酬金额为减少的最高限额。从理论上讲,这种合同形式对双方都没有太大风险,又能促使承包人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但实践中如何准确地估算作为奖罚标准的预期成本较为困难,这往往也是双方谈判的焦点。
(4)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
在仅有粗略的初步设计或工程说明书就迫切需要开工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大致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粗略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设计的逐步深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以加以调整。签订合同时,以当时估算的目标成本作为依据,并以百分比形式约定基本酬金和奖罚酬金的计算办法。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直接成本超过目标成本事先商定的界限(如5%),则在基本酬金内扣减,超出部分按约定百分比计算的承包人应负责任,反之如有节约时(也应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应增加酬金,用公式表示为:
C﹦Cd﹢P1 CO﹢P2 (CO﹣Cd)
式中:C——总造价;
Co——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预期成本;
Cd——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P1——基本酬金计算百分比;
P2——奖罚酬金计算百分比。
此外,还可以另行约定工期奖罚计算办法,这种合同有助于鼓励承包人节约成本和缩短工期,业主和承包人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