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评标价法(招标人应设有标底)
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比较,发现投标人最低评标价低于招标人标底15%以下(含15%),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报价可以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标底应不包含暂定金额。
如果投标人能说明其投标报价是合理的,招标人将向评标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