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详细评审
掌握《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投标人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
24.1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24.2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收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3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力资源情况(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财务能力的评价;
(2)对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技术能力的评价;
(3)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理水平的评价;
(4)对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进行业绩与信誉的评价。
24.4在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3)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4.细微偏差
掌握《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投标人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
25.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3)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4)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
(5)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
(6)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25.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
(2)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人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3)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
(4)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
(5)在施工、检测设备或人员单项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6)在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25.3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除第25.1款(1)、(2)、(3)、(4)项的细微偏差按第25.2款规定进行修正外,招标人还应要求投标人对第25.1款(5)、(6)项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为招标人所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