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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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进 对 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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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市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
竞
赛
优
胜
对
象 |
3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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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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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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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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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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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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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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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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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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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获奖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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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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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体育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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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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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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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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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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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10个项目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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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6 |
烈士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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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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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少数民族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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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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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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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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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华侨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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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侨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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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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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台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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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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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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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
考生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说明:
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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