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优化黑龙江省本科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建立专业质量标准体系,规范专业领域人才培养基本要求,形成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监督、高校自主办学的良好政策制度环境,日前,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高校设置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在省级统筹、调控和高校自主办学的前提下,尊重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促进各类高校学科专业的内涵式发展;主动适应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同时,满足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过程中对各类落地人才的需求;
应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应鼓励增设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专业,缓设部分人才需求饱和专业,撤销部分行业人才过剩和就业率低的专业;高校应对设置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原则上不增设专业。鼓励高校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控机制,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凝炼和彰显学校办学特色;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按需部分实施专业大类招生。
此外,黑龙江省要求高校招生专业一律不得设置专业方向,原则上不允许以“专业(专业方向)”的形式进行招生。高校可按照方向培养学生,专业培养方向内涵要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它专业的培养方向。同时,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的下学期,教育部门将组织实施新设专业办学质量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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