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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4年高考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2012-12-02  【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了《四川省2014年高考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对比今年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发现,其中增加了“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另外,省级优秀学生的加分从20分降为了10分,而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将不再享受加分照顾。按照规定,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10分,获得全国决赛二、三等奖者加5分。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10分。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10分。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6.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

  (2)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考生加10分,获得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 称号的考生加15分,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8.烈士子女加20分。

  9.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8个项目运动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1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

  10.对第一志愿(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农、林专业的考生可加1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10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1.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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