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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4-04-29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青海省招生部门的规定,结合本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14年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考试管理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我院招生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名称: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Qinghai Colleg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96号。

  邮政编码:810012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职责包括:制定本院招生章程、招生工作规定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处理本院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六条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院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1.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院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外语课程均使用英语教学。

  3.对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学院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5.因生源不足,本院可以对招生专业计划进行调整。

  6.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7.对口高职考生必须是与我院建筑类或通信类专业相同的中职层次学历毕业生,通过省招办组织的文化课与我院命题的专业课的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后经过省招办择优录取到我院对应专业。

  8.对男女比例的要求:建筑设备工程技术(电梯工程技术方向)专业为校企合作专业,只招男生。

  9.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学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八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青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如有变动,依据当年省发改委物价核定标准为准。

  1.普通高职(专科)建筑类和通信类专业学费3200元/人、学年。

  2.五年制高职各专业学费2900元/人、学年。

  3.住宿费按不同条件,收费标准分别为600-1200元/人、学年。

  第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较为完善的助学体系:

  1.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奖励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学院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学院设有“小岛奖学金”奖励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4.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对高职(专科)学生分三个档次,资助额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中职学生资助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

  5.学院设有“华育奖助学金”, 对学生分三个档次,奖励额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1000元、800元。

  6.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学期奖学金,分甲、乙等,奖励面占班级人数的15%,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

  7.学院有贫困学生月补助,对贫困学生每月给予适当困难补助。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9.学院对中职学生实行免学费、免教材政策。

  10.针对三江源地区的中职学生国家实行三江源奖补政策,在校生一、二年级每人每学年享受6500元,三年级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5500元。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网址:http://www.qhavtc.com

  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971—6256346

  传真电话:0971—6256322

  E_mail: qhjyxgc@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6年开始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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