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3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宁教学[2016]36号)有关精神,制定宁夏2018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规定。
一、报名
1.报名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生报名办法》(宁招委办[2017]18号)执行。
2.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职业技能测试采取试点先行,逐步完善推进”的原则,今年,政法类由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测试,报考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人民调解方向)、法律事务专业(经济法律事务方向)、刑事执行专业、行政执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测试;物流类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测试,报考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测试;医疗卫生类由宁夏医科大学组织测试,报考宁夏医科大学护理专业和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护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测试;建筑类、水利电力类由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测试,报考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建筑经济管理专业、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物业管理专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和宁夏理工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工程造价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测试;财经商贸类由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测试,报考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专业和宁夏理工学院市场营销专业、会计专业、电子商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测试;教育类由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测试,报考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和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测试;文化艺术类由宁夏艺术职业学院组织测试,报考宁夏艺术职业学院舞蹈表演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和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室内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测试;石油化工类由银川能源学院组织测试,报考银川能源学院石油化工技术专业和宁夏理工学院应用化工技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测试;旅游服务类和交通运输类由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测试,报考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旅游服务类酒店管理专业、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交通运输类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和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交通运输类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测试。没有报名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类别的考生不能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和以上院校试点专业的录取。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改革招生政策的宣传,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4月18日前完成体检工作并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体检表》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进行电子化。
三、综合素质评价
1.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综合素质做出评价;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对其综合素质做出评价,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文字形式呈现,须电子化处理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2.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4月18日前将《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进行电子化。
四、建立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按照高考要求建立。
五、考试及评卷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办法。文化基础考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依托相关职业院校组织实施,2018年在政法、物流、体育与健身、医疗卫生、建筑、财经商贸、教育、文化艺术、石油化工、旅游服务、交通运输11个专业大类中进行试点,每大类测试项目满分450分。
2018年,进行职业技能测试的试点专业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方式录取,没有进行职业技能测试试点的院校或专业仍然按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录取。
2.文化基础考试命题和评卷
高职分类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的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命题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3号 )中语文、数学、英语教学大纲要求,参考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实际命制文化基础考试试题,文化基础考试评卷采取网上评卷。
3.文化基础考试时间
宁夏2018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文化基础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4.文化基础考试地点
银川市的考生在西夏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石嘴山市的考生在大武口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吴忠市的考生在利通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固原市的考生在原州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中卫市的考生在沙坡头区和海原县单独编排考场考试。
文化基础考试考务管理按照《宁夏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手册(试行)》要求执行。
5.文化基础考试准考证打印
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文化基础考试考场编排。4月7日-15日考生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文化基础课考试准考证。
6.职业技能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分为应知(专业知识)和应会(技能操作)两部分,职业技能测试的基本依据是国家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教学大纲,并参考国家相关行业初级技术等级标准要求,职业技能测试委托高职院校负责,具体测试办法可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nxjyks.cn)查询。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安排在3月16日-31日完成,职业技能测试详细时间和考场安排以职业技能测试准考证上公布的为准。
各测试院校须于3月8日前将包含考场信息的准考库上报宁夏教育考试院。
选报职业技能测试项目的考生,可在3月15日后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职业技能测试准考证。
职业技能测试考生成绩由测试院校在4月1日前按宁夏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数据格式上报,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计入考生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总成绩并公布。
承担职业技能测试试点工作的测试院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命题、制卷、组考,评卷、登分等环节制度建设,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周密实施,确保职业技能测试科学、规范、公平、安全。
六、志愿设置及填报志愿
1.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
第一批次:安排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设1个院校志愿(包括2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考生根据本人参加的职业技能测试类别,从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政法类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人民调解方向)、法律事务专业(经济法律事务方向)、刑事执行专业、行政执行专业,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物流类物流管理专业,宁夏医科大学医疗卫生类护理专业,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医疗卫生类护理专业、文化艺术类室内艺术设计专业、交通运输类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和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建筑经济管理专业、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物业管理专业、水利电力类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宁夏理工学院建筑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财经商贸类工程造价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会计专业、电子商务专业、石油化工类应用化工技术专业,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商贸类市场营销专业,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宁夏艺术职业学院文化艺术类舞蹈表演专业和艺术设计专业,银川能源学院石油化工类石油化工技术专业,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旅游服务类酒店管理专业、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交通运输类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中选填1个院校志愿;
第二批次:安排无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院校或专业。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进行设置,“平行志愿”设置A、B、C、D 、E、F6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不含第一批院校专业)。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报同样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
2.志愿填报实行分数公布后,通过网上分时填报。具体时间以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5月8日至9日:填报第一批和第二批录取志愿。
5月11日:填报 “征集志愿”。
3.考生必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宁夏2018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及网上志愿填报办法填报志愿。
七、录取
1.第一批次录取,依据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总成绩择优录取。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
第一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填报第二批次录取院校或专业,依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批次录取,依据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凡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不能录取未参加本专业大类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
2.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宁夏教育考试院开始投档。
3.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根据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检索投档。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考生按总分(文化基础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语文、数学、英语。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征集志愿”。
5.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宁教职成【2014】73号)文件规定的技能拔尖人才,经自治区教育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并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
6.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教育精准扶贫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宁教发[2016]74号)精神,选取部分高职学院在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面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未录取的考生单列计划、单独投档录取。
7.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并寄送高校。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8.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职院校自行确定,高职院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职院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9.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违规行为处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罚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有关条款执行。
八、报名考试费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高考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不另行缴费,测试费用由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组考院校要严格支出标准,在职业技能测试工作结束的1个月内向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报告经费支出情况。
九、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