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 商丘工学院 国标代码 13500
第二条 办学性质 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及学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4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制3年、部分专业学制2年。
第四条 学校地址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大道中段236号。
第五条 商丘工学院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商丘市。商丘区位优越、交通发达,东临黄海、西扼中原、北接齐鲁、南襟江淮,位于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的过渡地带,是国家促进中部崛起的两纵两横经济带的四大交汇城市之一。陇海铁路、京九铁路、郑徐高铁、商杭高铁、连霍高速、济广高速、310国道、105国道等国家交通主干道在商丘交汇,是中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商贸物流中心,中原经济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市范市,著名的“三商之源”、“华商之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办法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高招录取工作。
第九条 志愿优先。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对符合提档要求的学生采取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我校承认教育部加分。在高考实际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上同等优先的学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分和专业分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分和文化分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作特殊要求。所有考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指导意见中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一般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录取结果。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考生可以通过省招办、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查询电话或网络查询结果,也可以登录我校招生网或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 本科及专科专业收费均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额度及勤工助学岗位补贴
1.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2.助学金 ①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②国家中职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③中职贫困生减免学费(每人1200元)。
3.勤工助学岗位补贴:学校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在校期间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获得一定的报酬,支付生活、学习费用(每月200元左右)。
4.爱心基金:学校拿出一定经费和教职工捐款筹集等爱心基金为每一位家庭困难、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爱心基金”(每月约150元),以资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退学退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及就业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商丘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与就业服务,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办学特色
第十八条 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课程外,还开设有汽车驾驶、信息处理、艺术欣赏、阅读赏析、外语应用、沟通交往、创新创业 “七项能力”的培养特色课程,打造一专多能,一人多证的应用型人才。学校通过多种渠道为每一位毕业生推荐或提供就业岗位,使每一位毕业生不受就业困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商丘工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招生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以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商丘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0-3095258
传 真:0370-3095166
学校网址:http://www.sstvc.com
电子邮箱:sqgxy6205@sina.cn
邮政编码:476000
来校路线:从商丘市内乘5、11、12、13、15、29、69路公交车至学校门口下车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