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1)、(2)、(3)项规定,同时符合(4)、(5)、(6)、(7)项规定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从2012年8月31日往前推算),在我省有固定住所和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考生,以下简称“中职生”)。
(5)本人小学或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我省以外高级中等学校借读的人员(以下简称“省外借读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从2012年8月31日往前推算),在我省有固定住所,本人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后,在海南省教育厅办理了到省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借读确认手续。
(6)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经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为引进的优秀人才。
(7)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经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政治部门确认为驻琼部队的现役军人。
(5)、(6)、(7)类考生,以下统称为“申请不限报考生”。
2.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符合第1条(1)、(2)、(3)项规定,但不符合(4)、(5)、(6)、(7)项规定之一的考生,也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度因弄虚作假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招生考试)被取消毕业当年报名资格的2012届毕业生。
(4)在2011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而被取消2012年报名资格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