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琼教办〔2015〕5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考试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
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涉及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考试安全始终是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当前国家教育考试安全面临严峻形势,社会上“助考”犯罪活动依然猖獗,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各市县教育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做好考试安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把保障高考安全作为推进高考改革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健全高考安全管理责任制,市县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考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市县教育局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的形势和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做好考试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过硬的手段,有针对性地做好考试安全工作,确保高考各个环节万无一失。
二、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
各市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强化市县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考试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发挥“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按照我省各有关部门的部署,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好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联合公安、工商、环保和工信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和“打击替考作弊”等四项专项行动。严密排查考试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考试公平和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工作安全。要加强考点周边、考生集中食宿地的安全保卫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努力创建和谐温馨的考试环境。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完善考生身份验证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考生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考试违纪、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严格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等类型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和公示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使好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要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完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确保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公众质疑的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省考试局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考试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厉查处高校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
省考试局、各市县招生办和普通中学要高度重视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全面深入细致地解读我省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特别是加强对今年我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照顾加分项目和分值实施办法”、“异地高考”实施方案新增条款以及“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的宣传,同时继续做好我省“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 ”等招生政策的宣传,让考生和社会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内容,深入基层,解惑释疑,使每位符合条件的考生知悉相关政策。要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转作风,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各类考试招生问题,切实以考生为本,提高服务考生的能力,维护考生权益,确保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高考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特别是要针对特殊群体考生,积极会同残联、医疗卫生等部门,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做好不同类型、不同等级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综合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了解天气状况,做好应对暴雨、雷电、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要进一步优化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网上信访等信息咨询平台建设工作,为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务;要对高校招生宣传内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访,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处理高校招生信访问题,在考试和录取期间及时回应和处理考生关切的问题。
五、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加强考试招生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廉洁自律、服务考生的意识。要按照教育部“六不准”、“十严禁”、“二十六不得”的要求,做好考试、录取、招生等工作。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等败坏党纪政风的行为。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未经省考试局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015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2015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琼教〔2014〕84号)执行。
二、考试
参加我省今年高考报名并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须参加我省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保送生,以及录取到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外语小语种专业、职教师资专业等单独招生的考生,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已被我省高职院校“对口单招”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全国统考。
(一)考试科目
我省实行“3+3”的高考科目设置,其中:报考文史类和艺术文类(以下简称:艺术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文)、英语(含听力)、政治、历史、地理。报考理工类和体育理类(以下简称:体育类)的考生考:语文、数学(理)、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生物。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定于6月7日至9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全国统考科目及时间安排
时间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
上 午 9:00—11:30 |
下 午 15:00—17:00 |
上 午 9:00—10:30 |
下 午 15:00—17:00 |
上 午 9:00—10:30 |
下 午 15:00—16:30 | |
科目 |
语 文 |
数 学 |
政治/物理 |
英 语 |
历史/化学 |
地理/生物 |
英语听力测试部分安排在英语科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三)各科满分值
语文、数学(文)、数学(理)、英语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50分,其中,英语科分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笔试部分满分值为120分,听力部分满分值为30分,听力成绩计入英语科总分。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满分值均为100分。
(四)考试范围
各科考试范围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说明》(文科/理科·课程标准实验版·供海南省使用)的内容为准。
(五)答题方式
各科试题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均应在答题纸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其中选择题采用填涂的形式答题,非选择题采用书写形式答题,非选择题中的选做题题号的填涂和答题区域,按各学科答题卡上的相关要求填涂和作答。各普通中学在考前要做好对考生答题卡的填涂和作答的指导工作,避免考生在选考题的作答中因不涂、多涂、错涂选考题号对应的方框或在不同答题区域书写同一题号的答题内容而影响考生得分。
(六)基础会考
报名参加全国统考同时又报名参加基础会考的考生,在6月10日与本省2016届普通高中学生一起参加基础会考。这类考生的各科基础会考成绩,按照其成绩的百分位与2015届考生同学科成绩相同百分位所对应的成绩计算。
基础会考的考试科目按考生高考报考的科类分设,其中:报考文史类和艺术类的考生,参加基础会考的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报考理工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参加基础会考的科目为: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考生基础会考成绩的10%计入高考投档成绩,如考生参加基础会考的科目与本人所报考的高考科类不相对应,其基础会考成绩不计入高考投档成绩。
(七)考试组织
各市县要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和管理本市县考试工作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委员会主任由当地市县政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公安、宣传、保密、监察、卫生、工信、电力、考试招生等部门负责人。考区下设考点,各考点要配备得力的主考和副主考,组织管理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各考区、考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把考试工作的每一项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落实。考试期间,省考试局要向各考点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考点的考试管理工作。
1.考点设置
全省每个市县(不含三沙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各设立1个考区。每个考区可根据考生数量设置若干个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的考生不超过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每个考点应有有线广播系统,配备统一的放音设备,每个考场安装有扩音、播音设备,并备有一套备用放音设备。考生的准考证经省考试局通过计算机随机编排后由各市县招生办打印发给考生。
全省所有考生都要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参加考试。各考点要做好对考生进入考场时的安检工作,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对考生的身份验证、电子信息屏蔽和对考场的视频监控工作,采取人防、技防等措施,加强考场管理,防范利用通讯工具及其它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
2.监考员选聘工作
各普通中学有责任和义务承担高考考点的考务工作,教师也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监考工作。各普通中学要高度重视监考员的选聘工作,严格按照选聘条件和程序选聘监考员,将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并善于管理考场的教师选聘为监考员,并将参加监考工作的工作量按课时给教师计算。各市县招生办和各考点要做好对监考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监考。每个考场配备两名来自不同学校的监考员,负责考场管理工作,每9个考场配备一名视频监考员,负责网上视频监控工作。监考人员每科所要监考的考场实行随机轮换的办法。
3.诚信考试教育
各普通中学要面向广大考生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强化广大师生遵纪守法意识;与每位考生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做到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积极创建纯净、诚信的考试环境。
(八)安全保密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题、答题卡(答卷)的安全保密事关考试、评卷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各市县教育局要会同公安、武警、保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落实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考试局,省考试局接到报告后将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要切实做好试卷的接收、印制、分发、运送、移交、保管以及答题卡的评阅、考生电子档案的保管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试题的印制场所须由武警官兵执勤保卫。试卷、答题卡的运送要由公安、保密人员押运,试卷、答题卡在试卷保密室保管期间,要由武警官兵和公安、保密等部门的人员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至少有4人,并要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要加强对涉密场所及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切实做到试卷流转过程中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实现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无缝化对接。各市县要保证保密室的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人员每六小时回放视频监控录像,检查保密室的安全保密情况。省考试局要做好对全省存放试卷保密室的网上视频监控工作,加强对市县保密室安全保密工作的督查。
三、评卷工作
我省全国统考的各学科答卷的评阅实行网上评卷的方式,评卷点设在海南师范大学。评卷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海南师范大学负责提供评卷场地和评卷所需设备,并负责各科非选择题评卷工作的管理以及高校评卷教师的选聘工作。省考试局负责考生答题卡的信息采集、评卷数据管理、评卷技术指导以及普通中学评卷教师的选聘。
省考试局和海南师范大学要认真做好评卷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专门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评卷各项具体工作。要做到组织管理到位,工作职责明确,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高校和普通中学要把推荐和选派评卷教师作为教学教研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选派骨干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并将参加评卷工作的工作量按课时给教师计算,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对在评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评卷员由省考试局给予通报表彰。
四、成绩公布
全国统考科目成绩以单科标准分和综合标准分的形式公布。
基础会考各科考试成绩不进行标准分数转换,按各科卷面成绩之和的10%公布。
体育、艺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的实际获得分数公布。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凭《报考卡》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的成绩。
五、军队、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工作
填报军队(含国防生)、公安、司法等需要进行面试的高等学校志愿且投档成绩达到报考学校面试分数线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省考试局在有志愿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各学校对考生的年龄、性别等要求,按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倍确定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各面试单位根据考生名单组织开展面试工作。面试工作结束以后,各面试单位须在7月6日向省考试局提供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结果(合格和不合格考生名单)。
公安、司法类院校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由各招生学校商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省考试局提供面试场地,并对面试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面试点设在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面试时间为2015年7月1日。
军队院校的军检工作由省军区负责,时间为2015年7月2日至3日,省军区将通过省考试局网站向考生公布面试和体检工作的地点、日程安排、工作程序、标准条件和结果结论等信息。面试体检现场将设立由省军区招生办、省考试局和医疗机构各1名负责人员组成的监督复议组,受理考生现场提出的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的,可向省军区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省军区纪检部门将对军检及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
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供高校在录取时参考。2007年至2015年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表装入考生本人的纸质档案,供高校在新生入学时复查。
七、招生计划的接收和公布
省考试局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和各有关招生学校报给我省的分专业计划及说明进行核对、汇总、编辑,并通过《填报志愿指南》专刊向考生公布。
八、填报志愿
(一)志愿的设置
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校考”学校和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它学校及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学校,实行梯度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本科提前批设6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其中,艺术类“校考”学校单设3个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设3个有先后顺序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无需面试的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以及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不含艺术类“校考”学校)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每批设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设3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每个批次根据学校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体育类每批单独设置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所学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本省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办学的本科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文史和理工类的界面增设3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在当批文史和理工类的界面增设3个平行的学校志愿。
(二)填报志愿的时间
本科提前批(含需面试的部分专科学校)和实施“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学校志愿填报:6月28日8:00至17:30。其中,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学校的填报志愿时间与本科第一批学校同时进行。
本科第一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艺术类本科学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7月7日8:00至8日17:30。
本科第二批:7月21日8:00至22日17:30。
本科第三批:7月31日8:00至8月1日17:30。
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8月10日8:00至12日17:30。
(三)填报志愿的要求
1.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详细了解我省平行志愿、梯度志愿的投档规则、程序和办法,了解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注意事项,掌握填报志愿的操作方法,认真查阅《填报志愿指南》刊登的院校招生计划,仔细填写和校对报考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确保志愿信息的准确无误。要登录有关高校的网站了解拟选择的学校的招生章程、专业情况及录取规则,严肃审慎地确定报考学校和专业。
2.考生要按本人报名时选报的报考科类填报在该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其中:文史类的考生只能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理工类考生只能填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有资格报考预科班的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既可以填报在本科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也可以填报预科志愿,但预科志愿必须填报在预科志愿表中,不得在文史或理工类院校志愿表中填报。省考试局在投档时先对文史或理工类志愿表中的志愿进行检索和投档,后对预科志愿表中的志愿进行检索和投档。考生在文史或理工类志愿表中的志愿如果检索后被投档,其预科志愿表中的志愿将不再检索。
体育类考生既可以在各批次填报在体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填报志愿的界面单独设置),也可以同时兼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投档时,先按体育类考生投档,如果考生在体育类未能投档,则再按理工类的考生投档)。
艺术类考生在本科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中,如果填报了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则不能再填报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如填报了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则不能再填报在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艺术类的考生如在本科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未被录取,则可以填报在其它批次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和专业。
3.志愿的填报和确认均由考生本人上网操作完成。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要按“填报志愿须知”要求操作,因本人操作不当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因本人泄露个人密码造成志愿信息被他人更改,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在填报志愿时,考生须表明所填报的学校未按本人所选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时是否愿意服从该校录取到其它专业,服从者按填报志愿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
5.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将取得相应资格的学校填报在平行志愿的“志愿1”的位置。
6.下列院校和专业对考生的年龄、婚否有特殊要求,考生要填报这些学校和专业,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1)报考体育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2)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外语专业的不能超过20周岁(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3)报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侦察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等在提前批录取的专业的考生,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4)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15年8月31日),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未婚。
7.限制报考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的考生,不能填报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学校和本科提前批中属第一批、第二批录取的学校志愿,只能填报在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录取的学校志愿。仅符合报考本省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不能报考在本科各批次录取的学校和外省高职专科学校的志愿。
8.考生要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就读院校及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查看院校招生章程相关的限报规定,选报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就读的院校及专业。
九、投档工作
(一)投档比例及生源分布统计
1.投档比例
(1)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
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投档成绩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的比例给学校投档。如果学校在投档前提出缩小投档比例(在1:1至1:1.2比例范围内)申请的,按学校申请的比例投档。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
省外本科学校原则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1.05的比例投档,学校申请按1:1比例投档的,按学校的申请比例投档;本省本科学校和省内、外高职专科学校原则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征集志愿按学校剩余招生计划数的1:1的比例投档。
2.生源分布统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本科学校,省考试局在正式投档前,将进行一次或多次向学校提供生源分布信息(含招生计划数、投档人数、投档最高分、投档最低分以及投档考生的成绩志愿等信息),各有关学校在我省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是否调整正式投档的比例和是否需要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如果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则按学校原下达给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各学校正式投档。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以及本科提前批中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高职专科学校,省考试局在投档前不向学校提供生源分布信息,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给各学校投档。
(二)投档成绩
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考生的投档成绩为:高考综合标准分、基础会考成绩的10%(以下简称:会考成绩)和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分值之和。
艺术类非“校考”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在本人的文化课成绩达到规定分数(本科分数线为本科第二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5%,专科分数线为高职专科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的前提下,分别以考生的美术、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等专业考试成绩作为投档成绩。
(三)平行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文史类、理工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对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分科类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2)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且所报考的学校尚未投档满额时,即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志愿就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3)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对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其网站公布这些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和专业招生计划数,组织当批没有被投档和已投档但被学校退档的线上考生填报征集志愿。
(4)省考试局在填报了征集志愿的考生中,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给没有完成计划的学校补充投档。
每批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投档均只进行一轮,一轮投档后仍缺档的学校不再进行第二轮投档。
2.体育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体育类的投档安排在理工类投档之前进行。
(2)对投档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3)根据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体育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即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体育类学校志愿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4)按体育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理工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在理工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5)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3.艺术类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1)对投档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的考生,按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2)根据排序,首先逐一对每个考生填报的在艺术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当考生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其中一所学校的投档条件时,即向这所学校投档。投档后排列在投档学校后面的其它志愿不再继续进行检索和投档。
(3)按艺术类未被投出档案的考生,与文史类考生一起排序后,再对考生填报在文史类招生的学校志愿按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4)每批进行一轮的平行志愿投档后,没有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投档办法与以上相同。
以上各科类、各批次招生的本科学校,对于征集志愿结束后尚未完成计划且还有生源的学校(不含在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本省学校),省考试局将在投档成绩达到当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有填报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如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省考试局将与学校协商,通过调整科类计划和适当降分的办法给生源不足的学校,补充投报有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的考生档案。
4.本省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办学的本科专业的投档在招生学校同批次的其他平行志愿投档后进行。
5.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投档程序及办法
(1)生源范围。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当生源不足时,可适量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投档程序及办法
①在招生学校同批次的其它平行志愿投档后,对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分数线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按平行志愿的投档办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所报考的预科志愿顺序进行检索和投档。
②当招生学校生源不足时,在同批分数线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进行征集志愿和补充投档。
③经补充投档后生源仍不足的学校,民族班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40分内,给学校补充投报有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内,给学校补充投报有缺档学校志愿(指原报的平行志愿和补报的征集志愿)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
④经降分投档生源仍不足的,在同批线上给学校再补充投原报有缺档学校志愿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档案。
6.特殊类型考生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在招生学校所属批次的生源分布统计期间,我省将已公示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分数线(或分数要求)的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的考生名单及考生的投档成绩提供给招生学校,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投档考生名单,我省根据学校确认的考生名单在当批正式投档前给学校投档,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体育类单独招生学校的录取安排在学校所属批次正式投档之前,根据学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审核考生资格,符合条件的给学校投档,在学校调入招生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对于不作分省计划的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艺术专业招生的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等学校以及招收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其它“校考”学校,我省不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梯度志愿投档程序给学校投档,由学校根据高考成绩、校考成绩及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四)在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下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
1.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与会考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2.当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与会考成绩之和仍相同时,按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重新进行排序;
3.当高考成绩的综合标准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重新进行排序;
4.当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并依照单科高考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其中:
文史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的单科顺序是: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
5.艺术类非“校考”考生如果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投档成绩重新进行排序;如投档成绩仍相同时,则按文史类的排序规则重新进行排序。
(五)梯度志愿的投档程序及办法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学校,省考试局根据招生学校所属批次,向招生学校投同批线上考生的档案。按规定须进行面试的学校,省考试局在学校提供的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的志愿顺序和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按规定不需进行面试的学校,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在有志愿的上线考生中,按照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给学校投档。
本批分两轮给学校投档。
第一轮: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我省规定的投档比例,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投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
第二轮:对于经第一轮投档还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照相同志愿顺序分数优先,不同志愿顺序志愿优先的办法,给第一轮投档数量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学校,按缺一补一的办法给学校补充投考生的第二及后续志愿档案。
对于经前两轮投档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考试局将与招生学校协商,通过调整科类招生计划或适当降分办法补充生源。
十、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状况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我省公布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的录取工作,共分6个批次进行,从7月10日开始至8月22日结束。
1.本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队、公安、武警和司法类院校;招收国防生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招收外语小语种专业的学校;招收边防管理专业和侦查学专业的学校;招收飞行技术专业的学校;招收轮机工程和航海技术专业的学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和在艺术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等安排在本批录取的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10日至12日(其中,艺术类本科校考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0日,采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1日至12日)。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学校的录取时间为7月13日。
需面试的公安类专科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3日。
2.本科第一批录取学校:进入“211工程”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学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5日至19日。其中,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5日。
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录取学校的录取时间为7月19日。
3.本科第二批录取学校:一般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26日至29日。
4.本科第三批录取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8月5日至8日。
5.专科提前批录取学校:招收轮机工程技术和航海技术专业的专科学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8月14日至16日。
6.高职专科批录取学校: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学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8月18日至22日。
(三)录取办法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省考试局负责给学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并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各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十一、有关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2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10分投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6分投档
1.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四)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
1.省级优秀学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且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五)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增加10分投档
(六)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增加6分投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增加5分投档
1.农村人口独生子女。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
(八)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4.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十一)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二、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三、其它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以及各类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新生入学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考试局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的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纸质档案,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十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