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工业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8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06
东风路校区:广州市东风东路729号;邮政编码:510090
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邮政编码:510520
番禺校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邮政编码:51149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工业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工业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的国防生安排在提前批录取;美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规定确定;文科类、理科类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录取;联合招收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二批;专科(高职)安排在第三批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时对高考总分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优先次序有要求的省份,对投档考生的录取方式为:先总分后等级。不录取没有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102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粤招〔2011〕1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三个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加试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调整专业。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服装设计与工程(形象设计与服装表演)专业除外]录取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及体检合格、文化课与术科考试成绩均达到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对应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广东省考生先按广东省术科统一考试成绩(术科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总分高者优先)从高到低录取招生计划的60%,再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招生计划的40%;广东省外考生先按我校单独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招生计划的60%,再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招生计划的40%。
服装设计与工程(形象设计与服装表演)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及体检合格、文化课与术科考试成绩均达到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对应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我校单独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承认符合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的投档成绩。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报考国防生的条件:参加2011年普通高考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思想品德优良,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男生身高162厘米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4.5以上,无传染性疾病,无色盲、红绿色弱和明显的疤痕斑痕等。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本科: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年4730元;文史、财经、管理类每生每年4180元;美术类每生每年10000元。
专科(高职):电子商务、商务英语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住宿费:大学城校区、龙洞校区每生每年1500元,番禺校区每生每年1200元;东风路校区有每生每年750元、900元及1200元三个标准,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广东省物价局最新核定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措施。
奖学金分五类:
1.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从500元/人~5000元/人不等;
2.学业优秀奖学金奖金从500元/人~1200元/人不等;
3.单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实践奖学金、体育奖学金、考取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奖金从500元/人~10000元/人不等。
4.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5.社会团体、企业、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十多项。
另设多种奖项:奖励在全国、全省、全校的文化艺术活动、体育竞赛、学习竞赛、团学、社会团体的优秀者。
助学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如下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困难:
1.新生入学期间开设“绿色通道”;
2.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3.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4.国家、企业、个人等设立的助学金若干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东工业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谭老师、康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22692
传真:020-39322691
电子邮箱:jjb@gdut.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22681
传真:020—39322680
电子邮箱:zsb@gd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业大学于2011年3月2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业大学2011年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业大学委托广东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