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报名工作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户籍和民族成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学籍;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考生民族成份更改的管理及审批;县级考试招生机构公室和毕业学校根据考生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负责审查各类考生的报名资格;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育、公安、考试招生机构等部门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审核通过后,各地要将此类考生的审查结果在考生报名地县(区)考试招生机构及就读中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残疾考生报名信息汇总后,由县(区)考试招生机构负责提供给县(级)残联,并配合县(级)残联对残疾考生进行身份确认和信息验证。
(四)对于未能及时提供报名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考生,县(区)考试招生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让考生先报名,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免错过报名时限;对于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考生资格的,县(区)考试招生机构可要求考生进一步提供规定以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往届生报名时,县(区)考试招生机构在以前已经采集过考生信息且能够有效证明往届生相关信息的,可不再强制要求考生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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