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校校址:北京市通州区北关大街88号(校本部)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南侧涿州大石桥(涿州校区)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东四校区)
5.基本情况: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是北京市教委直属公立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单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专业计划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 |
国际商务 |
45 |
工商企业管理 |
95 |
市场营销(珠宝鉴定与营销) |
45 |
连锁经营管理 |
95 |
金融与证券(商业银行) |
150 |
金融与证券(证券) |
100 |
投资与理财 |
40 |
税务(税务代理) |
40 |
会计 |
245 |
旅游英语 |
45 |
导游 |
45 |
酒店管理 |
45 |
旅游管理 |
45 |
电子商务 |
45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40 |
物流管理 |
110 |
文秘(商务秘书) |
10 |
会展策划与管理 |
15 |
电脑艺术设计(艺术类) |
40 |
广告设计与制作(艺术类) |
45 |
人物形象设计(艺术类) |
10 |
会计(中外合作) |
20 |
金融与证券(中外合作) |
20 |
合计 |
1390 |
第四条 招生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参加2013年高考报名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身体健康。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普通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中外合作专业16000元/学年。住宿费750-102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
4.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七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北京市美术类专业考生必须取得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否则不予以录取。
第七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八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九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证书颁发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财贸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相关说明
咨询电话:010-65231250 010-65253959
网 址:www.bjczy.edu.cn
招办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107室
邮政编码:1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