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与美术考试有关的文具、简易小画架(限高度在 1.2 米以下)、小画凳、夹子或图钉、干毛巾、无商标纸的饮料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严禁携带书刊、稿纸、各种类型的图片画像、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和电吹风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用夹子或图钉将准考证固定在画板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卷纸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用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卷纸分发错误、严重破损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考试过程中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答卷纸破损、污损的,不得要求更换答卷纸;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 15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开考 30 分钟后(速写开考 2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七、素描考试,只限于铅笔、炭笔类黑色绘画工具;速写考试,只限于铅笔、炭笔黑
色绘画工具;色彩考试,只限于水粉、水彩的表现方法。在答卷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和准考证上做任何标记。
八、不得对试题、答卷拍照摄像。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九、不得擅自揭撕、调换、损坏、弄脏和涂改条形码。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试题内容,不得在画板、试卷上画小构图,不得改变静物的基本颜色,不得在试卷的空余部位画模特的局部。
十、确需使用定画液的,须在考试结束后,在监考员的监督下使用。提前交卷出场的,须在监考员或流动监考员的监督下使用定画液。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在本次考试及报考专业校考中有作弊行为的,除本次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各科成绩无效外,其所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文化课各科成绩亦无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