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各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西藏自治区内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或拟报考会计专业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6月5日至6月25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原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登录系统注册填报个人信息。
三、采集原则
(一)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按单位级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即:自治区级单位选择区本级进行采集,地(市)、县(区)单位选择所在地(市)、县(区)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四、信息采集流程
会计人员登录“西藏自治区会计网”点击“信息采集”栏目,如实填列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以图片格式上传,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即采集信息成功。具体操作流程可在首页界面下载操作手册查看。
五、信息采集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等事项。
(二)请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会计信息采集工作。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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