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0
180
第二年末累计确认的服务费用=100人×1.5万股×6元×2/3×95%=570(万元)
第二年应确认的费用=570-180=390(万元)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90
390
第三,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如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2.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业以减少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条款和条件,企业仍应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第二,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第三,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3.取消或结算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
第一,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第二,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权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净公允价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计量的公允价值减去因取消原权益工具而作为权益回购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应将其作为一项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企业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案例】厦华集团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于2008年2月15日表示,将提供占公司总股份2.18%至10.64%,以每股16.11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管理团队相关人员,并在6个月内确定公司管理团队中其他被激励的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及获授的激励数量。按约定,自激励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行权条件是,当公司2008年至2010年度的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50%、75%和100%以上时,激励对象可获得相应行权资格。
根据资料显示,在厦华股份工作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都可以获得股权,获授的激励数量占激励总额的比例为10.05%,获授的激励数量区间为150.75-251.25万份;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业务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获授的激励数量占激励总额的比例为89.95%,获授的激励数量区间为1248.75-1349.25万份。
在2007年1月,由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操作问题,存在一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些人员也在激励对象的范围之内。根据计划,激励对象在2008-2010年公司业绩达到不同的标准时,可以分三期按照不同的数量行权:
厦华股份2008年度的净利润与2007年度相比的增长率分别达到50%、75%和100%以上时,激励对象的可行权股票认购权数量总额分别为450万份、600万份和750万份;厦华股份2009年度的净利润与2008年度相比的增长率分别达到50%、75%和100%以上时,激励对象的可行权股票认购权数量总额分别为450万份、600万份和750万份;厦华股份2010年度的净利润与2009年度相比的增长率分别达到50%、75%和100%以上时,激励对象的可行权股票认购权数量总额分别为600万份、800万份和1000万份。
厦华股份同时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此激励计划行使股票认购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要求:试分析说明该股权激励的方式,以及该激励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分析提示』
1.激励方式
按约定,公司将提供占公司总股份2.18%至10.64%,共计1500万至2500万股的流通股股票,以每股16.11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管理团队相关人员。公司是以约定价格将股票发放给经营中,因此属于股票期权激励方式。
2.该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1)根据资料显示,在厦华股份工作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3人都可以获得股权,获授的激励数量占激励总额的比例为10.05%,获授的激励数量区间为150.75-251.25万份。其中执行董事也属于激励对象的范围之内,这不符合相关规定,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作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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