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激励对象因工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4)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因任何原因被公司免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董事会决定取消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则该部分期权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无效。
(5)激励对象死亡的,自其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工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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