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应试精华讲义:第一讲 企业并购会计
(一)企业合并的判断
1、条件:取得对另一方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
A.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业务,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不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故,不属于企业合并。
B.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的各合营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导作用的控制方,不属于企业合并。
C.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如通过签订委托受托经营合同。这样的交易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
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
D.被合并方不构成业务的,不属于合并。
(二)企业合并类型的会计划分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判断方法】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但是,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判断方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关联方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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