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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4日 ]

浙财会〔2019〕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会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按照原《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包括2019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附件: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2.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培养和造就全省“会计行业大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采用量化赋分(详见附《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评委会审议表决等方式。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会计 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品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申报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未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务相关工作,下同)满5年。

  第七条 具有标志性业绩和专业水平的优秀人才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学位)、资历的限制。

  (一)在全国500强企业主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获得财政部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

  (三)获得财政部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以及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上人员。

  第八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评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在近5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按规定完成近3个年度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坚持把信用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评价申报人员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和存在学历、经历、业绩成果造假以及论文、科研项目等学术造假行为的,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善于总结提炼,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著作、译作,或主持、执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与会计课题报告,或财务与会计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奖励。

  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规定的优秀人才,视同具备本条要求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二)主持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下同)担任合伙人或在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并承担过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

  (四)主持完成财务会计相关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项目,解决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成效显著。

  (五)符合本评价条件第七条规定的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一)负责或为主参与制订会计类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会计类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负责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省内一个系统推广。

  (三)在加强管理、参与决策、提高效益、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充分认可。

  (四)主持完成企业上市、改制、收购、兼并、清算、重组等工作,成绩显著。

  (五)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肯定。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

  (七)主持管理会计应用,并且管理会计案例报告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为优秀案例。

  (八)负责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3项以上重特大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遵循执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或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充分认可。

  (九)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取得领先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认可。

  (十)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成效显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评委会专家组根据本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对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评委会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均指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后或近5年取得。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交具有代表性的论文须同时提供论文电子文档,且与原公开发表论文完全一致。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关于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应在第十三条中选择最具代表性的3项进行申报,并提供领导批示、同行评价、表彰、奖励、通报、推广应用等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本年度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在申报材料中瞒报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化、管理咨询、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全国500强企业”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上的企业。

  (四)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五)“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资产评估机构)”指由相应全国性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国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100家的执业机构。

  “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指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省综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公开出版”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著作、译作。

  第二十条 《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会计行业发展情况以及评审要求的变化等,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0月5日起施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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