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8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条件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8年正高级、高级会计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中,明确指出深圳2018年高级会计资格评审个人申报时间为12月12日至12月21日。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笔试条件。
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方可申报评审。
(三)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上述所称效果显著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须由单位撰写评价,由单位领导在评价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六)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需完成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便民查询-会计继续教育查询”打印的继续教育证明。
(七)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会计专业刊物或相近专业刊物;在论文集及年出版超过2期的增刊发表论文不作为有效论文篇数。
(八)关于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
根据粤人社发〔2018〕86号文和深人社发〔2018〕87号文的相关规定,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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