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2018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凡参加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除论文外),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内人社发〔2013〕135号)文件执行。
(1)具有会计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2)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4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
(3)具有会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5年以上者。
2.凡参加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除论文外),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5〕133号)文件执行。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4年;
(3)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7年。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条件。已取得相关考试合格成绩单的,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三)论文要求
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取得现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的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会计专业研究成果、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及论文论著的质量。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时,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 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1篇为核心刊物或部级刊物)。
2.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四)考评结合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制度。参加2018年度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参加2016年、2017年、2018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参加评审。
二、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会计系列)》(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佐证材料需有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本人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服务单位)审核证明。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要经所在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由负责人签字盖章。佐证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认真填写申报人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表现,同时对单位公示情况栏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已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呈报单位在报送材料时,须提供《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呈报单位在报送原件材料审核时,请将所有申报人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奖励证书、论文期刊等原件及其他材料装入档案袋内。其中,论文应在期刊目录上用铅笔作好标记,并将文章折页,以方便查阅。
(五)完善职称评审三级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2.盟市、区直部门报送前公示。盟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自治区直属厅局财务及人事机构在报送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盟市财政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厅局范围内(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要将公示情况连同申报材料一并统一上报。
3.高评委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内蒙古财政厅门户网站、内蒙古会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材料申报截止为2018年12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2018年12月10日)。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并确认缴费后,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经盟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公示且无异议后,集中统一报送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报送材料无同级人社部门盖章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不予接收。
(二)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人事和财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签字签章且经公示无异议后,集中统一报送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
(三)中央和其他省区驻自治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需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并按规定要求,集中统一报送至会计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
(四)公务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规定,收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费320元;高级会计师评审费280元。
(二)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可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
五、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五楼511房间)。
联系人:李晓燕
联系电话:0471-4192062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会计系列)+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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