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单位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财务会计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合格证,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4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四)具有大学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7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公共课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继续教育专业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人须提供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出具的能够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自治区直属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财会机构出具。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除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外,获财政部表彰的“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熟悉掌握会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或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标准及技术规范。
(三)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理论和技术技能对本职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切实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够组织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能够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管理制度、财务办法、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或财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具有组织、指导、培训会计人员学习会计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帮助提高其业务工作的能力,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中,能够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如合著,本人撰写量须在3万字以上)1部;或主编、参编已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类教材的重要章节(本人撰写量须在5000字以上);或本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财会专业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二)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或先进会计工作集体。
(三)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荣获国家级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四)制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被采纳实施,为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贯彻并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促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受到盟市以上财政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六)在财务会计专业课题研究中取得2项以上本人为主的研究成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
(七)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且被单位采纳,在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成本降低率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八)在会计岗位创造了先进的财会管理经验,在本单位或同行业中得以推广。
(九)在大中型企业现代化制度管理工作中,发挥管理会计的职能,提出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建议或措施被采纳,对企业资金管理进行科学预、决策,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做出显著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专业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部级财会或相近专业的成果奖。
第十九条 会计工作年限是指申报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参加单位会计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以12个月为1周年计算)。对于后续学历取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第二十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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