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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1月9日 ]

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7〕61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会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进一步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机制建设,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对我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将新的《青海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厅

  2017年12月19日

青海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会计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副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规定,并通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会计工作人员。

  第四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证书者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德才兼备,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无任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或达到青海省内当年评审有效合格标准。

  第七条 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其中,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为60学时)。

  第九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做统一要求。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水平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专业理论水平需达到下列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会计学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制度,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专业建议;

  (三) 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获得专利成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工作方案等。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至少达到以下工作业绩其中三项,其中在环湖地区、青南地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至少达到其中二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等工作,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等;

  (二)积极推进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实施内部控制规范过程中,牵头或具体负责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四)具备较高的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能力,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成效显著,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或企事业单位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得到部门或单位的采纳和推行;

  (五)负责或执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财务制度、办法制度或会计工作规范,得到部门的采纳和推行;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审计、评估等项目;

  (七)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财务会计咨询等工作,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以来连续5年出具审计报告;

  (九)承担过大专以上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任务,主讲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评为良好等级以上;

  (十)获得省、部级或行业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奖励;

  (十一)完成2篇代表性论文(或1部专著、译著、教材)。

  以上内容需提供原始依据或有效的、内容具体的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参评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证明人员签字盖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经发现证实,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取消考试成绩的;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中级统计师。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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