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发广州),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7〕146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不含广州、深圳市所辖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财会专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条件。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
(三)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会计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3.符合条件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原取得副高级资格的,须在财会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评审。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定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七)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期刊类别代码为“F”)的财会类专业刊物,或有“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财会类专业刊物;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八)关于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17〕146号)的相关规定,外语条件和计算机能力条件不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三、评审政策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需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评审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将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四、材料审核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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