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精神,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四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高级会计师: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经济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财务、会计发展趋势和宏观经济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熟练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与财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运用以上知识制订行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对财务会计管理或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 学术水平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每篇1500字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三)市级以上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七条 业绩与成果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主持的财务、会计工作,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并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为优秀单位;
(二)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算、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立足本职工作,参与管理,当好领导参谋,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
(四)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2篇以上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报告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文字流畅,分析透彻,建议切实可行;
(五)主持或承担市级以上批准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其成果已通过鉴定;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
(八)在会计中介机构中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2个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八条 不具备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报考:
(一)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奖项,或者获得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并已结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2项以上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3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报刊含报纸和期刊,报纸、期刊是指具有国内统一的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合法出版物,期刊不含增刊、专刊;论文发表必须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总字数不少于15万字;
(四)“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五)“主要完成人”指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应排前三位。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7年3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鲁人社〔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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