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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精选习题(6)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7月13日 ]

  【案例答案】

  (1)张某的发明不属于 A 企业的职务发明。根据规定,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在本题中,张某完成发明后利用 A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和测试,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P284)。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P283)。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P421),其20年的保护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计算(P424)。

  (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根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2003年7月1日-2005年1月1日)使用该发明未支付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2005年1月1日)起计算(P426)。

  (5)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4月1日-2007年4月1日。根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P425)。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P425)。

  (7)举证责任在丙公司。根据规定,方法发明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P416)。

  (8)丁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P424)。

  (9)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P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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