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与提示:
(1)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1)该企业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其销售收入2340万元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分离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340/(1+17%)=2000(万元)
销售新产品的销项税额=[6000+2340/(1+17%)] ×17%=1360(万元)
2)税法规定,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厂销售产品的进项税额=408-30×17%=402.9(万元)。
3)该厂应缴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360-402.9=957.1(万元)
(2)应纳销费税额的计算
按税法规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所以,该厂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500万元中已含的消费税750(2500×30%)万元可以抵扣。
应缴纳消费税额=[6000+2340/(1+17%)]×30%-2500×30%=1650(万元)
(3)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
按税法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应缴纳营业税额=100×5%=5(万元)
(4)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额=(957.1+1650+5)×7%=182.85(万元)
教育费附加=(957.1+1650+5)×3%=78.36(万元)
(5)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1)该厂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25+8)×94=3102(万元);
2)应扣除商标权转让成本=60-(60/10×8/12)=56(万元);
3)应扣除相关费用=820+270+940-(35-1500×5‰-6600×3‰)=2037.7(万元);
4)应扣除营业外支出=30×(1+17%)-5=30.1(万元)。
5)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6)该厂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6000+2340/(1+17%)+100-1650-5-182.85-78.36-3102-56-2037.7-30.1]×33%
=957.99×33%=316.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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