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金融类上市公司。正大公司在 2×11年度发生如下金融资产转移业务:
(1)2×11年 1 月 10 日,正大公司将持有的东华公司发行的 5 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天华公司,同时签订了一项看涨期权合约,期权行权日为 2×11年12 月31 日,行权价为 400 万元,正大公司支付期权费 10 万元。假定正大公司预计行权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 500 万元。
(2)2×11年3月10日,正大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天马公司,售价为200 万元,该债券年利率为3.5%。同时,正大公司与天马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协议规定 3 个月后由正大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 202 万元。2×11年 6 月 10 日,正大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
(3)2×11年7月31 日,正大公司将某项账面余额为5 000万元的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转让给证券投资银行,转让价格为当日公允价值3 750万元;同时与证券投资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的回购协议,双方约定5个月后正大公司有优先回购选择权,回购价为该应收账款的市场价格。同日,证券投资银行按协议支付了3 750万元。该应收账款 2×11年12月31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3 600万元。
(4)2×11年8月1日,正大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支行签订一笔贷款转让协议,由正大公司将其本金为1 000万元、年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为9年的组合贷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上海支行,售价为1 000万元。双方约定,由正大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0万元,实际贷款损失超过担保金额的部分由中国银行上海支行承担。金融资产转移日,该笔贷款(包括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其中,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正大公司没有保留对该笔贷款的管理服务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逐一分析、判断正大公司上述金融资产转移的业务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答案
(1)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由于期权的行权价(400万元)小于行权日债券的公允价值(500万元),因此,该看涨期权属于重大价内期权,即正大公司在行权日很可能将重新购回该债券。所以,在转让日,可以判定债券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全部转移给天华公司,正大公司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债券。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正大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固定,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天马公司,正大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3)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通过企业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企业按一定价格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约定到期日企业再将该金融资产购回,回购价为到期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该项金融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其减值损失由购买方承担,如果发生增值,收益由购买方享有,因此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4)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理由:正大公司由于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笔组合贷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也未放弃对其控制,而且因为贷款没有活跃的市场,中国银行上海支行不具备出售该笔贷款的“实际能力”,导致正大公司未放弃对该笔贷款的控制,所以,应当按照继续涉入该笔贷款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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