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太极公司”)是一家以创业投资为主的上市公司,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太极公司近年来连续盈利,预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盈利保持 10%的增长速度;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2010 年太极公司发生了下列有关交易或事项:
(1)2010 年 5 月 30 日,太极公司自二级市场购入深发展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购买价款 300 万元,支付相关交易费用 4 万元,目的在于赚取价差、短期获利。太极公司将购买的深发展公司普通股股票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入账价值为 304万元。
2010 年 8 月 5 日,太极公司将深发展公司股票出售了 50%,剩余部分股票年末的公允价值为 200 万元,太极公司将公允价值变动 48 万元(200-152)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2010 年 10 月 1 日,太极公司因有更好地的投资机会,决定将持有的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金融债券进行处置,太极公司处置的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占所有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 50%。因此,太极公司将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债券处置后,剩余的债券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了当期损益。
(3)太极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年初公允价值为 2600 万元(与计税基础相同)。2010年 12 月 31 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3500 万元。假定税法规定,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 2010 年 12 月 31 日,太极公司认定持有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900 万元,相应地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 万元,同时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通过资本公积核算。
(4)2010 年 12 月 1 日,太极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公司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给蓝天公司,收取价款 3000 万元。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2600 万元(其中:初始入账金额 2400 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 200 万元)。同时,太极公司与蓝天公司签署协议,约定于 12 月 31 日按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该可供出售金融购回。太极公司在出售该债券时未终止确认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收到的款项 3000 万元确认为负债。
(5)太极公司持有碧海上市公司 0.3%的股份,该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因碧海公司的股份比较集中,太极公司未能在碧海公司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太极公司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要求:分析、判断并指出太极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的不正确之处,并说明理由 ;对不正确之处,指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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