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6年9月10-12日举行。现就2016年度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南平考区)补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级别
2016年9月举行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二个级别。中级资格考试将实行无纸化考试的方式(计算日期截止到2016年9月10日,年龄超过50周岁的考生可在报名审核时向审核机构提交书面的使用答题卡作答申请,考试可在答题卡作答,未提交申请的将统一实行机上作答)。高级资格考试仍采用开卷纸笔方式。
二、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三、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2016年9月10—12日举行。
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3.5小时。
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考试批次及方式 |
9月10日
(星期六)
|
09:00—11:30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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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次无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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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经济法
| ||
9月1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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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
14:00—16:30
财务管理
|
第二批次无纸化
| |
9月12日
(星期一)
|
09:00—11:30
经济法
| |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日期为9月11日,考试时间为9:00-12:30。
四、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学位)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必须扣除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时间),其截止日期2016年12月31日。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截止到2016年9月10日,年龄超过50周岁申请纸笔作答的考生将统一安排在福州市考试。
2.高级资格
申请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符合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规定的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五、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六、补报名日期
中、高级资格考生应在2016年6月1日至6月4日(全天24小时)期间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 )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并于6月4日至6月5日(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00)到南平市延平区鼓楼街49号南平市会计考试管理中心(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南平分校)进行报名资格现场审核。
报考中级、高级资格考生,请选择“南平市直报名点”进行网上注册和现场审核缴费。联系电话0599-8873998、8839426。
七、考生应提交的资料
1.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至2015年度的材料。
2.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章的报名信息表一份。
3.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考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学历认证证明。
5.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与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考生除外)。
八、特别提示
2016年度考试报名工作,全省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敬请考生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要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上网缴费,未成功缴费的考试视同报名未通过。
南平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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