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3号)第十六条规定:“全国统考职业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1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1次补考”。
一、全科(包括理论和实操)成绩均不合格或补考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应直接重新报考全科。
二、全科中只有一科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报名补考单科,超过一年,须重新报考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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