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屋买卖环节税费
考点一、新建商品房买卖税收
(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率为9%;
2.“城维税”和教育费附加:如第四章所述。
(二)土地增值税
1.征收对象及规则:
转让新建商品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印花税: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印花税。买受人应缴纳每证五元的权证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和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4.契税: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考点二、存量房买卖税收
(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存量房买卖增值税缴纳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等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与缴纳方式。
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转让存量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存量房买受人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5%的比例缴纳契税,具体的税率由地方规定;
(五)印花税
由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双方的当事人,按照所载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此外,存量房买受人应缴纳每证5元的权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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