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商品房房源发布的相关要求与渠道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发布新建商品房房源广告要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1.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2.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发布渠道
渠道 |
优点 |
缺点 |
报纸 |
信读者广泛而稳定、 版面灵活、时效性强、 成本低。 |
有效时间短、感染力较差。 |
户外广告 |
具有很好的形象性。 |
不可能频繁更换, 时效性比较长。 |
互联网 |
传播范围广,交互性强, 受众数量可以准确统计。 |
覆盖率偏低。 |
电视广告 |
具有普及率高, 表现力强,推广迅速。 |
制作程序比较繁琐, 花费成本高。 |
(三)提高房源信息发布效果的注意事项
(1)注意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个人信息;
(2)重视房源标题;
(3)写好房源描述;
(4)配好房源图片;
(5)多渠道发布,并经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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