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执业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1.房地经纪行为必须合法
2.房地产经纪活动客体合法
3.房地产经纪活动主体合法
二、自愿原则
1.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自主决定与房地产经纪服务有关的事项;
2.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做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3.自愿不是绝对的,应以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三、平等原则
1.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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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原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在从事居间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约定,以正义、公平、正直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不偏向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用公证的心态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在从事代理时,应在维护和代表委托人利益的同时,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相互之间应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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