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履行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用地单位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用地单位继续履约。
(三)合同的解除
(1)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土地管理部门后仍不能支付出让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2)土地管理部门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土地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
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
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
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
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
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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