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试点工作的公告
〔2019〕第 12 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我省试点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试点时限自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时限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发证机关,负责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工作。具体注册工作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承担;日常监管工作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2019年5月31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受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原程序进行注册工作。
注册业务联系电话:025-51868917。
监管工作联系电话:025-51868548。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9〕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
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江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4个直辖市和江苏、广东两省(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注册发证机关的规定,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工作。2019年5月3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由我部按照原程序进行注册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注册平台。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http://gjszcxt.cirea.org.cn)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制证等工作。不得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层层下放,不得脱离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另建注册平台。
(二)统一注册条件。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要件,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注册要件之外的材料,不得随意抬高或者降低注册标准。
(三)统一注册证书。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负责发放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由我部统一监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监管作用,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到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日常行为监管,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有机结合,及时将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实时向社会公示。
(五)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先行先试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人员、经费等相关保障,确保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接得住、管得好。试点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8日